公 告
(2022)粤01执2926号
区泽庭:
关于执行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926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区泽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甬网仲字第1027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等4680.61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其财产情况,除档案查封其名下车牌为粤AU5R13小汽车一台(轮封),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区泽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29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区泽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