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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维玉与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DORWAYPROPERTIESLIMITED(多威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银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30 21:1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民初1036号

DORWAYPROPERTIESLIMITED(多威物业有限公司)、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银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钟维玉与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DORWAYPROPERTIESLIMITED(多威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银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于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银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DORWAYPROPERTIESLIMITED(多威物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维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818元,由原告钟维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多威物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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