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9940号
周克然、广州臻香典饭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国勇与被上诉人刘金华、广州臻香典饭餐饮有限公司、周克然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99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2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2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张国勇、被上诉人周克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金华返还投资款300万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刘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上诉人张国勇、被上诉人周克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上诉人张国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