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0087号
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同禄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志钢、深圳市宏成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骏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奇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0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同禄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93345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