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恢30号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4799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广东北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姜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墨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767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 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执异41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追加姜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故本院以(2022)粤01执恢30号恢复执行此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姜华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北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姜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广东北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姜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恢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