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4635号
陈观银: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燕娟与被上诉人陈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观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燕娟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每月2%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 三、驳回陈燕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陈观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陈燕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