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4641号
陈丽珊、谢彦标: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洲永与被上诉人李宗想及原审被告陈丽珊、谢彦标、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5820号民事判决;二、郑洲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李宗想偿还借款本金2799923.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79992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谢彦标、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对郑洲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李宗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667元(李宗想已预付),保全费5000元,均由郑洲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元,由郑洲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