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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封炳赞因与被上诉人李延桂、许润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30 20:01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493号

许润志:

    上诉人封炳赞因与被上诉人李延桂、许润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54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李延桂、许润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未出资1500000元范围内向封炳赞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7640元,赔偿经营损失15000元,赔偿增加的装修费用24468元;二、驳回封炳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封炳赞负担1239元,由李延桂、许润志共同负担1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封炳赞负担1155元,由李延桂、许润志共同负担7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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