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2727号
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宋金兴、孙群堤、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维度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宋金兴、孙群堤、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维度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727号限制消费令、失信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宋金兴、孙群堤、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维度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宋金兴、孙群堤、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维度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8进行举报。
失信执行决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宋金兴、孙群堤、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维度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宋金兴、孙群堤、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维度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60048876W)、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58802941X2)、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MA5RHXHG2B)、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2972B)、宋金兴(身份证号码:412901196203150035)、孙群堤(身份证号码:412930197308274217)、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08080565XC)、琼海润丰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2698920705R)、深圳市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FHM0J)、中牟县维度房地产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22MA9F4ACF5F)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27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缴交受理费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