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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剑锋与被上诉人周庆华、原审被告广州碳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30 20:00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573号

刘剑锋、广州碳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剑锋与被上诉人周庆华、原审被告广州碳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传票于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657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剑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剑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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