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6603号
张晓俊:
上诉人陈丽芳与被上诉人林大春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6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上诉人陈丽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603号
张晓俊:
上诉人陈丽芳与被上诉人林大春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6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上诉人陈丽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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