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2)粤01执387号
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欠缴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87号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红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同时,本案已分别向(2016)粤01民初360号案和(2020)执恢157号案发出截留函。(2022)粤01执3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