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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巧飞与被执行人梁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30 19:57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梁巧飞,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覃斗镇下海渔村1155号。

    被执行人:梁宇超,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曜北街48号。

    申请执行人梁巧飞与被执行人梁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64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01340.2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梁宇超未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现场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宇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1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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