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等级、比较困难等级和一般困难等级
近年来,广东不断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学生资助全覆盖,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发布了《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认定机构与职责、认定依据和等级、认定程序、责任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从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该办法所称的学校,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家庭负担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等级、比较困难等级和一般困难等级。认定程序包括告知、申请、认定、公示、存档等环节。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程序和高校略有不同。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办法》强调,各地各学校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超本地本校平均值30%及以上的下属单位,并要求此类下属单位出具合理性说明。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记者孙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