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韶关市相关部门获悉,根据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调整韶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决议》(下称“决议”)自6月8日0时起,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居民家庭名下无房,但经查有已结清购房贷款记录,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能认定为“首次购买”,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为进一步完善韶关市房地产业政策,该市制定《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意见显示,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决议的要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同时,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强与企业对接,对能提供有效抵押物或充足担保的受困房企,按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存量贷款予以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加快现有存量按揭贷款未发放部分的审批,增加信贷额度,确保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及时发放;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的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对其存续个人住房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银行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该意见有效期内,购房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丹霞英才”“高层次人才”等人才在韶关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人才贷款最高限额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按照25倍执行。粤港澳大湾区户籍人口和非粤港澳大湾区户籍人口在韶关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地下车位的,由受益财政部门对粤港澳大湾区户籍购房人按已缴纳契税税额的70%,非粤港澳大湾区户籍购房人按已缴纳契税税额的50%予以补贴。同一购房人购买多套新建商品房的,按套分别对标兑现补贴。在韶关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居民,在一年内凭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查档证明,其子女可向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当年秋季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记者 唐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