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新指引规范疫情期间实名购药
2022-01-31 08:56:02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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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春佳节将至,为贯彻落实广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更好地保障群众购药安全便利,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制定出台《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版)》(下称《指引》),统一规范全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持续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防止各地层层加码现象以及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发生。

  按照《指引》,全省零售药店要做好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下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对顾客进店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及行程卡)、询问购买《目录》药品的顾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14天内旅居史等,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地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上填报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

  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应当指引有可疑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发现“红码”、可疑购药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网售药品企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查验并确保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行程卡、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真实有效,留存查验证明,不得通过网络销售方式为发热人员代购《目录》药品。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药品。

  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封控管控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上述区域所在县(市、区)销售配送《目录》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

  《指引》还规定,中高风险地区、封控管控区域所在县(市、区)应当提级管理。提级管理期间,零售药店应当要求购买《目录》药品人员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提醒用药人在48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除上述情况外,全省零售药店不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记者/陈晓 通讯员/粤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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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李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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